
台湾一名李姓记者自称接到社会局关心,就将名下邮局帐户存折、密码寄送给不详人士,沦为诈骗集团的人头帐户,骗得另名被害人15万元(新台币,下同,约5017美元)再提领一空;法院审酌李轻率提供帐户,成为诈骗帮凶,犯后没调解、赔偿,依帮助洗钱罪判他3月,并科3万元罚金。
检警调查,李男2024年1月1日、2日,在西屯区1间超商将自己名下的邮局帐户存折、金融卡及密码,寄给身分不详的诈骗集团成员,以此帮助诈欺、洗钱。
后来诈团再假冒屏东某学校的老师,向被害人佯称要购买沙发、茶几,并请他帮忙代购38桶油漆并支付订金等理由,害对方上当前后转帐一共15万元到李男的邮局户头中,再由车手出面提领一空,以此方式制造金流断点,经被害人报案才曝光。
检方讯时,李男否认犯行,辩称是社会局关心他,并表示年关将近会有钱汇到他帐户,带他到车上写数据要其配合提款,并提供身分证、存折,自己知道不行,之后对方带他到邮局变更密码,后来将存折、金融卡及密码寄给对方。
检方认为,台湾近年来,不法犯罪集团利用人头帐户作为诈骗或其他财产犯罪取赃管道,以掩饰真实身分、逃避司法查缉,并借此使赃款流向不明导致难以追回的案件频传,也广为媒体报导、政府宣传,民众不该随意将金融帐户交付不信任之人,以免涉及帮助犯,已属「常识」。
检方指出,李男是成年人,具一定学历、工作经验,当能理解、预见向人收购或索取金融帐户,其目的是藉人头帐户取得不法所得,李自无推诿不知之理,不采信其辩词,依帮助诈欺、帮助洗钱等罪嫌起诉他。
台中地院审酌,李同时犯帮助诈欺、帮助洗钱,2罪想像竞合从重依后者论处,而李男最终坦承认罪,但考量他不顾政府近年大力宣导,仍轻率提供帐户而成为诈骗的帮凶。
中院也考量,李自称无调解意愿,没和被害人调解、赔偿,衡量他目前从事记者,收入及家境等一切情状,依帮助洗钱罪判他3月徒刑,并科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