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当中过往曾经被高度关注的「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用语被删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中国的「小刑法」之称,2023年官方公布的修订草案,提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引起巨大争议,诸多中国体制内法律学者公开反对。
此次修订草案原先在第3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等,都将是违法事项,情节较重可处15日以下拘留、人民币5,000元(约697美元);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当时沈春耀指出,修订草案第34条中关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观色彩较强,各有各的理解,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担心执法中会损害公众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执法需要,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不再使用此表述」。
而2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修订版的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删除上述用语,仅在第五55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约418美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3,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44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