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外商利润再投资境内,中国日前祭出税收抵免政策,从今年起至2028年底,只要符合条件者, 可享10%税收抵免。凯博会计师事务所总监梁祥贤表示,公告正好给了需要再传承再投资的台商们新机会,可以在完成出资义务、扩大投资、发展新事业体或者调整投资架构的同时进一步节省利润分配的所得税负。
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明确在2025年1月1日到2028年12月31日的四个年度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梁祥贤提醒,「公告」所指的境内直接投资,限定于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添加、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针对再投资的限制条件,梁祥贤指出,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如果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除按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
「公告」也明确要求,享受税收抵免政策需同时符合5项条件。首先是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其次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添加、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第三是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四是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最后是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帐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帐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帐户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