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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立院三读 首长霸凌公务员罚百万

    在立法院副院长江启臣敲槌下,声明今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纳入反霸凌。(联合报数据照)

    立法院今(24)三读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订机关首长及一级主管经认定职场霸凌成立者,处5万元(台币,下同,约1691美元)以上100万元(约33830美元)以下罚锾;未提供符合规定的必要安卫防护措施,致生死亡,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200万(约67660美元)以下罚金。

    劳发署北分署前分署长谢宜容霸凌基层公务员案,震惊全台,唤醒社会各界重视公务员遭受霸凌的情事,不同公部门霸凌案也陆续爆出。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旨在杜绝公部门霸凌。此次修法因应霸凌及公务员职场工作所生的安全、卫生风险,明订公务人员运行职务安全应予保障,「使公务人员免于遭受职场霸凌等行为」。

    本次修法明确定义职场霸凌,指本机关人员于职务上假借权势或机会,逾越职务上必要合理范围,持续以威胁、冒犯、歧视、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环境,致公务人员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节重大者,不以持续发生为必要。

    公务人员遭受职场霸凌,得依法提起申诉,申诉之期限应依规定办理。被申诉人属非具权势地位者,自职场霸凌行为终了时起,逾3年者,不予受理。被申诉人属具权势地位者,自职场霸凌行为终了时起,逾5年者,不予受理。

    凡有违规者,符合下列情节,应负责人员按情节轻重依法惩戒或惩处。一为「对提出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事项的建议者,或对提出职场霸凌申诉者,予以不利对待或不合理处置」;二为「知悉职场霸凌之情形,未采取具体有效措施」;三为「未提供符合规定的必要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

    针对提出安卫防护建议或对提出霸凌申诉者,予以不利对待或不合理处置,处应负责人员新台币3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知有霸凌情况未采取具体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规定的必要安卫防护措施者,经上级机关通知限期改善,或无上级机关经保训会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应负责人员新台币3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倘未提供符合规定的必要安卫防护措施,致发生重大灾害,处应负责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致生死亡事故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200万元以下罚金。涉及刑事责任者,机关应移送检察机关。

    因考量机关首长若涉及职场霸凌更甚一般霸凌,机关首长或一级单位主管人员经认定职场霸凌成立者,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同时明确定义,应负责人员指机关首长或于该工作场所中,代表机关首长实际运行管理、指挥或监督公务人员运行职务之人。重大灾害则指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3人以上。

    罚锾由保训会裁处。裁处权时效因3年期间经过而消灭。就重大灾害或死亡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及裁处,由保训会延聘学者专家5人至7人,组成安全卫生事故审议小组审认。任一性别比例不得少于3分之1。有关因果关系审认与裁处原则、审议程序及组成等事项由保训会定之。

    保训会知悉各机关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或防免职场霸凌行为有不当或违法时,得主动实施检查,或通知其上级机关实施检查。有不合规定者,应告知违反法令条款,并通知届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违失情节轻重,依相关规定处理。

    职场霸凌申诉受理机关应将职场霸凌成立与否之决定及调查事证函送保训会。该决定的调查程序与人员组成,有未符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9条第1项所定办法的规定者,保训会得依职权要求机关重行调查。

    公务人员因机关未提供安卫防护措施或提供的安卫防护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心健康受损时,得依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法定机关(构)非法定机关(构)、公立学校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律任用的有给专任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提起职场霸凌申诉,准用第19条至第19条之2及依第19条第1项规定,但不含医疗机构及公立学校。本次修正条文,自公布后6个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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