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野党立委去年三读通过修正宪法诉讼法,规定参与评议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十人,声明违宪时,同意违宪声明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九人;宪法法庭认定,宪诉法修正条文立法程序有明显重大瑕疵,昨(19)天判决宪诉法修正案违宪,并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特别的是,目前大法官只有八人,本案不计入杨惠钦、蔡宗珍、朱富美三名拒绝评议的大法官后,仅司法院代理院长谢铭洋等五名大法官作成判决,引发争议。
杨惠钦、蔡宗珍、朱富美坚持遵循现行宪法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拒绝本案评议,却被宪法法庭排除于现有总额。杨惠钦等三名大法官认为,宪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组成,却做成判决的审判权限,质疑判决的合法性,认为五名大法官的判决无效。


过去即便依照旧法,也要有三分之二、亦即六名大法官参与评议才能判决,杨惠钦、蔡宗珍、朱富美意见书主张,宪法法庭是否具作成判决权限,关键在于法庭本身客观上是否依法成立,而不在判决内容如何试图「自圆其说」,昨天判决当属违法。
宪法法庭判决指出,立法者不能以法律阻止或妨碍大法官行使职权,否则法律即抵触宪法而无效,即便大法官有应回避的原因,而不得参与审判,但若因回避导致全体大法官不得行使职权者,仍不得以回避为由拒绝审判。
判决表示,不能因部分大法官持续拒绝参与评议,导致其他大法官行使宪法职权受阻止或妨碍,否则即属宪法审判的拒绝,非宪法所允许。从个案审判的观点,已在职的大法官持续拒绝参与评议,与大法官因任命后未到职或已在职应依宪诉法回避而不得参与评议,就案件审理而言,均无异于缺额,不应计入大法官现有总额人数内。
宪法法庭也说明,在此极端例外、不得已的状况下,为维持宪法法庭运作、发挥大法官宪政功能,而将三人从现有总额中扣除。
宪法法庭认为,宪诉法既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环,作为大法官行使职权的程序规范,不应妨碍宪法赋予大法官的职权,宪诉法在不抵触宪法的前提下,大法官自应尊重,不得一概摒弃不用。
杨惠钦等三名大法官指出,五位大法官作成的判决,不符法定人数要件,属显然无效,大法官或宪法法庭不具所谓「组织自主权」,无得以「程序自主权」为名,自行决定或变更宪法法庭合法组成要件的权限。
针对宪法法院昨宣判宪法诉讼法违宪,民众党主席黄国昌和提案加严宪诉法门槛的国民党立委翁晓玲都说,依照旧法要有六位大法官才能判决,因此这判决不具效力,不须遵守。黄国昌说,作出判决的五位「绿色」大法官,步上赖清德总统后尘,成带头违宪的作乱者,亲手拆了宪法法庭,台湾正迈向绿色独裁。
行政院表示,尊重宪法法庭的决定,也乐见民众声请释宪案终能进入救济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