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地院昨(13)审理1起台商、大陆公司民事纠纷案,却传出1名疑中国大陆籍的刘姓律师主张要担任诉讼代理人;台中地检今正式分案追查中国律师涉犯律师法刑责,台中地院仍在了解中;法界指出,外国籍律师在台执业需先向法务部声请,但陆籍律师缺乏法源依据,不能在台执业。
台籍蔡姓律师昨在社群Treads上发文揭露,表示「在台中地院惊见中国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他当庭反对,对方却辩称「法律又没禁止。」
蔡说,对造奥地利公司与其中国律师是否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才让中国律师来台湾开庭。他认为,这种立场,等同否认我国法律与制度的独立性,严重冲击司法主权,若开先例让境外人士绕过资格审查进入我国司法体系,不只侵蚀本土律师专业,更威胁司法安全与国家安全。
据了解,本案为台商、大陆公司间民事诉讼,法官考量后,并未裁准刘担任当诉讼代理人,改当送达代收人,以利后续文书送达。
台中地检署指出,社群贴文发现台中地方法院疑似有中国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运行律师职务,当庭遭对造律师质疑其适法性等情,并引起广泛关注及讨论。
中检表示,律师法第114条第1项及第115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以外之国家或地区,取得律师资格之律师,为外国律师,外国律师非经法务部许可,并于许可后6个月内加入律师公会,不得运行职务,该贴文所指不详诉讼代理人涉有违反律师法犯罪嫌疑,检方已主动分案, 指派检察官侦办。
台中律师公会理事长吴中和指出,对于中国大陆、香港或澳门律师可否在台执业,主要涉及律师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香港澳门条例之适用。
吴指出, 有关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律师是否可以以外国法事务律师身分在台执业,因律师法没有规定,所以必须要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
吴表示,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22条规定「香港或澳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之检举及承认,准用外国政府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证书认可之相关规定办理。」所以目前香港、澳门律师是可以依律师法向法务部申请,以外国法事务律师身分在台执业。
吴中和说,因目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没有像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22条的相关规定,所以目前中国大陆律师并没有办法向法务部申请,以外国法事务律师身分在台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