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在野立委去年修正宪法诉讼法并经三读通过、总统公告施行,主要规定参与判决评议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10人,宪法法庭停摆近一年后,今认定宪诉法修正条文立法程序有明显重大瑕疵,违背宪法正当立法程序,且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均抵触宪法,自判决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杨惠钦、蔡宗珍、朱富美坚持遵循现行宪法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拒绝本案评议,却被宪法法庭排除于现有总额。杨惠钦等3大法官认为,宪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组成,却缺做成判决的审判权限,严正质疑此份判决的合法性,认为5名大法官的判决无效。
杨惠钦、蔡宗珍、朱富美意见书主张,宪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组成时,自始不具审判权,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判决,依法不生效力。宪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决的权限,关键在于法庭本身客观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决内容如何试图「自圆其说」。
3人指出,今年初修正生效的宪法诉讼法明文规定,宪法法庭作成判决须有大法官至少10人;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仅8人,依法无从成立宪法法庭。
另外,修正后宪法诉讼法新规定作为总统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非经立法院依法变更、废止,或由合法组成的宪法法庭依法声明失效前,对宪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绝对拘束力;即便成为宪法审查标的,效力也不因此丧失或「暂停」。
杨惠钦等3名大法官指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数要件,属显然无效,强调大法官或宪法法庭不具所谓「组织自主权」,也无得以「程序自主权」为名,自行决定或变更宪法法庭合法组成要件的权限。
意见书表示,针对有特殊急迫性或时限性案件,法理上原可考虑类推适用宪法诉讼法第30条第5项规定,作为例外依法合法组成宪法法庭的可能途径,但见解未获其他大法官支持,未被采行。
最后,3名大法官指出,对于宪法法庭无法正常运作的现实困境,意见书认为根源在于大法官缺额的事实层面,根本解决之道,应在于依宪法程序补足大法官缺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