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某2006年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监职务,月薪约2万元(人民币,下同)。2019年,公司以陈某某工作绩效考核成绩较差,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成为由,将其从总监降职为普通员工,并将其办公室调整到楼梯大厅前台位置,待遇不变。陈某某认为这是公司故意给他「穿小鞋」,双方闹上法院。法官认为调岗有侮辱性,判该公司赔偿陈某某26万。
据紫牛新闻引述 上海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申工社」昨发布一则普法报导指出,陈某某2006年12月1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2019年6月,公司将陈某某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
陈某某认为,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协商一致,所以公司故意给他「穿小鞋」将其调至8楼前台工作,还取消了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拒绝提供劳动条件。
公司认为,陈某某工作绩效考核成绩较差,公司出于优化调整需要曾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将他调往8楼前台,是出于工作便利的需要。陈某某已不在9楼办公,取消其9楼打印机权限是基于8楼也有打印机考虑,且其被调往8楼前台工作后,有抵触情绪,公司担忧陈某某泄密,故将他的办公电脑搬走,在8楼重新安排新的电脑供其使用。不存在剥夺其劳动条件的事实。
随后,陈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793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判决该公司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这一则普法报导引起了网民的热议:「维权用了九年,而且判决了还不一定马上会打钱」,「公司违法成本也太低了」,「公司压根没损失,只是把本来该给的钱给了而已。最后损失的是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中国特色职场」。
报导指出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未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调岗调薪的必要性、目的正当性以及有无侮辱性、惩罚性等方面考量。对于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调岗,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