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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供应商账期不超60天,中国这些车企带头了(图)

    6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广汽集团、中国一汽、东风汽车、赛力斯集团、吉利汽车集团、长安汽车、比亚迪等汽车企业先后发布承诺:对供应商账期不超过60天。

    广汽集团强调,广汽一直以来坚持为顾客提供高安全、高品质的产品与服务;供应链体系的健康发展是保障产品高安全、高品质的基础。为此,广汽集团将一如既往,坚持以不超过60天的供应商账期,保障供应链资金高效周转,携手上下游伙伴,共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一汽表示,近期,工信部、国资委等国家部委就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中国一汽坚决贯彻落实,持续优化内部采购与财务结算流程,以实际行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一是完善机制,强化执行。明确付款期限和支付方式,将“60天付款”作为所属单位付款期限要求,加强资金监督和过程管理。二是优化流程,提升效率。加强采购、财务等部门内部协同,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确保付款流程畅通无阻。三是技术赋能,精准管控。充分利用数字化云工作台,实现对合同执行、发票匹配、付款申请等全流程节点的实时监控,确保每一笔应付款项按期支付。



    东风汽车表示,6月1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精神,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汽车)正式宣布,将支付账期统一至60天内。此举是东风汽车积极响应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重要举措,旨在以切实行动推动上下游资金高效流转,助力产业链良好协同发展。



    赛力斯集团表示,一直以来,赛力斯按照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付款,正常货款账期60天,实现主机厂与供应商双赢。赛力斯积极响应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关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倡议》,呼吁更加有序的市场化,企业加强自律,共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吉利汽车集团表示,为了积极响应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关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倡议》,吉利汽车集团宣布,将供应商支付账期统一至60天内,以加速产业链资金周转效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发挥领军企业担当,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长安汽车表示,近期,工信部、国资委等国家部委就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部委的精神,长安汽车携旗下长安启源、长安凯程、深蓝汽车、阿维塔,向行业宣布,将供应商支付账期统一至60天内,以切实行动践行央企社会责任,保障中小企业资金高效流转,助力产业链良好协同运行,共同努力,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比亚迪汽车表示,为落实国家及相关部委就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为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比亚迪汽车宣布,将供应商支付账期统一至60天内。比亚迪汽车将以切实行动推动中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未来,比亚迪汽车将继续通过技术创新与管理优化,携手上下游伙伴共同推动中国汽车产业行稳致远。



    三言财经注意到,此前于2024年11月,特斯拉全球副总裁陶琳曾称特斯拉对供应商的付款周期为90天左右,比2023年有所缩短。

    今年1月,上汽通用总经理卢晓也曾在年度媒体沟通会上强调,公司成立28年以来,哪怕在最困难的时候,对供应商平均的付款周期也在40—60天,从未拖欠过供应商货款。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并于今年3月1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予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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