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邦法官亚伯拉罕(Ronnie Abrams)10日驳回纽约市房地产业者要求暂缓实施「公寓租赁费用公平法案」(FARE Act)的请求,令该法案得以自11日起施行,届时,若房东聘请仲介并产生仲介费,租户无需再支付这笔费用。
该法案由市议会于去年11月通过,旨在改变长期以来租户须支付房东聘请房屋仲介所产生费用的惯例。过去,此项费用常令租房开销增加数千元。根据该法,未来若房东雇用仲介刊注销租资讯,相关费用须由房东自行负担,而非转嫁租户。
尽管房地产业界声称,此法将使房东提高租金以弥补成本,法官亚伯拉罕在裁决中指出,市府「明确表示此政策意在解决将仲介费转嫁给租户所造成的居住流动性问题」,并驳回了产业团体提出的大多数违宪指控。
房东与仲介先前警告,此法将「严重扰乱住宅租赁市场,导致租金上涨、仲介失业,并让市民租屋更加困难」。对此,亚伯拉罕回应称,这些异议反映的是对政策本质的根本分歧,应通过政治途径解决,而非诉诸司法。
根据房地产平台「StreetEasy」去年的分析,纽约市有约四至五成出租房源,要求租户支付房东指定仲介的佣金,金额通常为一个月房租至全年租金的15%,平均约需支付近1万3000元。
纽约房地产委员会(REBNY)主张该法干预房东与仲介之间的协议,违反宪法禁止政府干涉私有合约的条款,并侵犯房东与仲介在刊登租屋资讯后向租户收取费用的言论自由权。该委员会主席惠兰(James Whelan)对判决表示失望,称法案将导致房源短缺与租金上涨。
市府则表示,将仲介费转由房东负担有助于减轻租赁负担,提高居住流动性。虽然法官亚伯拉罕指新规定「将对房东构成重大财务负担」,但她强调,房东仍可借由提高租金转嫁成本,反之租户则无法要求房东承担其支付的仲介费。
新法规定,仲介或房东若违反仲介费禁令,将面临市消费者与劳工保护局(DCWP)的罚则。当局今年4月已公布违规罚则,若房东或经纪人在租客并未明确聘请其代理的情况下仍收取仲介费,首次将被罚750元,第二次1800元,第三次及以后每次2000元,并须向租客全额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