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欧洲高税率国家,已经在征收,或者正在考虑向移民出去的富豪征收弃籍税了。
近几个月来,德国、挪威和比利时扩大或考虑扩大“弃籍税”的征收范围。荷兰议会要求政府研究通过此类征税打击避税,英国工党政府也有着征收类似税款的呼声。
之所以这么着急,是因为这两年跑掉的富豪太多了。
尤其是像英国、法国这样征收“富人税”的国家,很多富豪为了躲避高税负,就移民到一些“避税天堂”,比如阿联酋、瑞士、新加坡等等。英国一年差不多有1万名富豪移民,以后再也收不到他们的税了!英国政府看了只能干瞪眼——英吉利海峡毕竟没加盖。
因此,征收弃籍税成为了提高移民门槛,阻止富豪外流的“杀手锏”。
很多欧美国家就是这么做的。
比如美国规定,移民可以,放弃美国国籍也自由,但是需要交税。只要净资产超过200万美元,或者5年内平均所得税超过21万美元,即符合征税条件,税率最高为23.8%。
法国的弃籍税标准则为80万欧元,税率最高为30%。
另外,西班牙、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挪威等欧美国家都有相关税收政策。
征收这个税收的法律依据都写在各国的税法里了,在社会共识上,人们认为,这些富豪通过使用本国资源赚到的财富,在移民之后就无法再向其征税了,因此需要再离开前征向他们再征收一笔税费。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这个既让政府能收到税,又能让本国民众觉得“公平”的政策,中国却没有用呢?
很多人觉得这是中国的税收制度还不完善造成的,其实并非如此。
除了美国把这个税明确叫做“弃籍税”,是放弃美国国籍而征税以外,其他国家的“弃籍税”准确来说应该叫做“离境税”。他们征税的理由并不是你放弃了国籍,而是放弃了税籍。
这些国家在认定税务居民的时候,往往是属地原则。也就是你在我这里居住达到一定时间,那不管你是什么国籍,你都是我的税务居民。
而当这个人移民海外,不在本国居住后,他的税务居民身份就会丧失,也就无法向他征税了。因此,你要走之前,需要把带走的财产再交一次“离境税”,大家好聚好散,互不亏欠了。
而中国认定税务居民的标准即是属人原则,又是属地原则。哪怕一个中国人移民到海外去了,只要他保有中国户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他依然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其在海外所得达到征税标准后还是要向中国交税。
既然移民之后还是要交税,那么收取“弃籍税”或者“离境税”就说不过去啊。除非这个人即移民了海外,又注销了中国的户籍,还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不再是中国税务居民了,那么向他收税才是合法合理的。
注销户籍我们好理解,什么是“中国境内住所”呢?这个肯定不是有房子这么简单的。
根据新个税法的规定,中国税务居民有两个认定标准:一是住所标准,即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二是居住时间标准,即是指在中国境内虽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个人只需符合两者其中一项,就会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被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户籍、家庭或是经济利益关系。
户籍就是户口,你只要还有户口那你肯定就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家庭指的是因婚姻、子女而构成的家庭关系。外籍个人可因与中国籍个人存在婚姻、子女关系,并且以中国为中心生活等因素,而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从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因其主要财产在中国境内,或者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从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所以,只要还在国内有户口、有家庭、有经济利益关系存在,不管你移民去了哪里,都有可能依然还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每年都要依法纳税。
那你怎么收“弃籍税”呢?人家会说我们没有放弃中国的税籍啊,我的海外收入每年还在“个税APP”上申报呢!我虽然身在他乡,依然赚钱纳税来建设祖国,还要多收我的税,不合适吧?
所以,中国如果哪天出台了“弃籍税”,那么应该先区分哪些人移民之后不再是中国税务居民,不给中国交税了,只收这部分人的“弃籍税”。这样才合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