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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法庭直播」修法过关 重大案件依当事人声请可直播

    民众党立法院党团力推「法庭直播」,「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三读通过。(记者黄义书/摄影 )

    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力推法庭直播,立法院会今天在蓝白人数优势下,三读通过「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最高法院、大法庭言词辩论庭、宣判应公开直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不公开播送,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瞩目案件时,在当事人声请、法官同意下可直播言词辩论庭。

    立法院长韩国瑜下午主持党团协商,讨论攸关法庭直播的「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列席的司法院、法务部及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反对修法,朝野无法达成共识,全案送院会处理。民进党团在议场上高喊「反对法庭直播」,并在议场拉起「黄国昌一人绑架全立院、法院非秀场」标语抗议。

    三读条文采法律审「原则公开、例外不公开」、事实审「原则不公开、例外公开」设计,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言词辩论庭,得以直播,但有妨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造成个人生命、身体、隐私或营业秘密重大损害之虞者,法官得裁定不予公开播送。

    而所谓的「事实审」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原则不予公开播送,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瞩目案件的言词辩论,在当事人声请、法官依职权裁定下,可以适当方式公开直播,而且是只有言词辩论与裁判庭。

    考量公众知的权利及审判公平性,三读条文规定,如果是「依法以不公开法庭行的案件」、「适用简易或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或交通裁决事件诉讼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适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处理法、智能财产案件审理法或商业事件审理法审理的案件」,不得公开播送。

    三读条文规定,应公开的程序,于法庭空间无法容纳合理人数时,法院得以科技设备将开庭的声音、影像,发送至同法院内适当空间的旁听席公开行之。本次修正的条文,自公布后3个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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