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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劲爆! 加拿大男子”报复”前女友, 将裸照和私密视频发给她老板!

    这可真是一起奇葩的民事案件…

    据National Post综合报道(6月26日),一位卑诗省的民事仲裁官裁定,一名女子不能因其前男友向她的雇主散布近乎全裸的私密影像而起诉他,因为他这样做是出于“公众利益”,原因是许多照片和视频是在她上班期间拍摄的。

    其中一张照片,正是在她工作单位“前台”拍摄的,这是卑诗省民事调解法庭的梅根·斯图尔特(Megan Stewart)在周三发布的裁决中指出的。

    图源:Postmedia News

    根据《卑诗省私密影像保护法》(IIPA),斯图尔特还下达了出版禁令,因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以“M女”和“S男”代称,女子的雇主也未被公开。

    根据裁决内容,在与S男交往期间,M女曾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向对方发送了“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及进行性行为的照片和视频”。

    两人分手后,S男将这些内容转发给了M女的上司,以告知她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M女依据《私密影像保护法》寻求最高5000加元的赔偿金,并辩称S男的真实动机是想破坏她的声誉并让她难堪。

    但仲裁官斯图尔特驳回了这一诉求,认为S男分享给雇主的内容在法律上不完全符合“私密影像”的定义。

    斯图尔特裁定,尽管这些照片和视频“展示了申请人(M女)从事性行为、几乎全裸或暴露生殖器或胸部的情况”,但因为这些内容是在“办公室中可供公众或其他员工进入的区域”拍摄的,其“私密性”被否定了。

    图源:Gemini生成

    她还指出,M女对S男“不将这些图像上传到网络或发送给家人”的合理预期,并不适用于工作场所。

    斯图尔特写道:“尤其是,我认为一个人在工作场所拍摄本应属于私密的影像,其在雇主调查不当行为的前提下被分享的情况下,并不能对这些影像的隐私抱有合理期待——无论分享者的动机为何。”

    但即使M女能证明这些影像确属私密,斯图尔特也表示她的诉求仍会被驳回。

    IIPA规定,如果分享这些影像“符合公众利益,且没有超出公众利益的范围”,分享者将不被追究责任。

    图源:Gemini生成

    斯图尔特裁定此案符合这一标准,并援引了她未公开的私密影像保护裁决,指出“这些图像拍摄地点并不总是安全和私密的,其中一张无可争议地是在申请人处于‘前台’时拍摄的。”

    “我认为,即便严格解释‘公众利益’的含义,这一特定情形也符合相关范畴。”

    对于这个案件,你们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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