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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介22外籍女「一楼一凤」性交易 卖淫集团3成员刑罚曝光

    台南地院认林男等3人共同犯图利容留性交罪,共22罪,分别应运行2年、7月及6月刑,均获缓刑,向公库支付20万、18万及7万元。(图/本报系数据照)

    林姓男子等3人3年前参与卖淫集团,在台南北区某大楼租用房间设点,引介越南泰国等22名外籍女子到台湾「一楼一凤」卖淫,租车载送女子前往桃园、台中及彰化摩铁接客,林等3人坦认犯行,法官认3人犯图利容留性交罪分判2年至6月,均获缓刑,向公库支付新台币20万(约6374美元)至7万元(约2356美元)。

    检警调查,林姓男子、越南籍黄姓女子及另名林姓男子3人参与卖淫集团,由黄女负责媒介男客与外籍女子从事性交易,并贩卖生活、美容等物品给她们,林男担任马伕、收帐、监控,另人负责把风。

    该集团通过网络广告,招揽男客加入通信软件LINE,前往越南、泰国等22名外籍女子位在大楼内套房进行「一楼一凤」性交易。该集团另与台中、桃园及彰化3间摩铁及宾馆配合,由林男轮流驾驶3部租赁轿车,将外籍女子载送至摩铁指定房间内接客。

    据调查,每次均以外籍女子身材样貌等条件向男客收取3000元至3500元(约101至168美元)不等性交易费用,所得款项由林男向配合摩铁及宾馆收取后,转交卖淫集团。

    林男等3人均坦白承认,与证人供词相符,且有帐册、手机、保险套及现金等佐证,事证明确。

    然而,检方起诉书内并未记载本案从事性工作的外籍女子,各自从事性交易的对象及次数,法官认罪证有疑利归被告原则,计算每位外籍女子仅从事1次性交易,共有22名从事性工作女子,对林男等3人各论以22罪。

    台南地院指出,林男等3人年值青壮,不思找寻正当合法工作,竟参与卖淫集团,危害社会秩序及风俗,法治观念均有偏差,应予非难。林男3人前均无相似犯罪纪录,经征询检察官意见后,均表示有条件同意给予3人缓刑声明机会。

    法官认林男等3人共同犯图利容留性交罪,共22罪,分别应运行2年、7月及6月刑,均获缓刑,向公库支付20万、18万及7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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