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兵役制度再有调整,内政部近日预告修法,将侨民役男居住期限届满1年的征兵处理原则,修正为183日,并删除华侨回国投资得暂缓征兵的规定,同时增订原有户籍的侨民役男返国时应提出自侨居地出发的证明文档,加强侨民身分认定。
现行兵役法规定,年龄届满19岁当年起至36岁的男子,都是应接受征兵处理的「役男」;目前具侨民身分的役龄役男,可以缓征兵役,但并非免役,根据内政部统计,目前应当兵但未当兵「侨民役男」约2.3万人。
内政部预告修正「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归国侨民服役办法」。根据修正草案,将侨民役男居住期限届满1年的征兵处理原则,缩短为183日,且届满183天的「当天」就应办理征兵,也是呼应卫福部规定回国半年后才能恢复健保的时程。
根据修正草案,原有户籍国民具侨民身分的役龄男子,役龄男子应自侨居地返回国内隔天起3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提出本人本国护照、外国护照(或海外永久或长期居留证)及自侨居地返回国内的证明文档。
此外,现行规定,华侨回国投资条例申请、经核准实行投资金额在新台币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约33.4万美元)以上,或在侨资经营事业机构担任总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或专门技术人员;在核准设立外商银行分支机构中(含办事处)担任重要主管职务或具有金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侨居地战乱等原因,得暂缓征兵。
考量时空环境变迁,以暂缓侨民兵役征集作为促进侨民投资、返国提升产业技术的条件已不合时宜因此删除;条文也规定,暂缓征兵处理以6个月为限,期限届满后,原因继续存在者,应出具相关证明,重新申请暂缓征兵处理。
针对侨民役男的认定方式,内政部表示,考量侨居身分加签效期与其所附的中华民国护照效期相同,且申请换发或补发护照时,经查验侨居地居留证明文档仍属有效者,其侨居身分得予移签,未能及时反应役男情形,草案删除「侨居身分加签的护照」作为侨民役男的认定依据。
修法预告将至8月11日,内政部搜整外界意见后将视情况调整,并另行公告上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