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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轨还是嫖妓?男转138万给失足女 元配追讨却败诉了

    法槌示意图。(取材自红星新闻)

    吉林王姓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认识樊姓「失足女(卖淫女子)」,并先后向对方转款总计138.4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王男前妻高女获悉后,向法院诉请樊女全数加利息返还。一审法院认为樊女与王男是不正当的出轨关系,判决樊女应返还大部分款项。樊女不服上诉,二审法官采信樊女主张王男所给予其的钱是「嫖资」,认定两人是违法的嫖娼关系,将樊女和王男都移送警方法办,至于「嫖资」则全部上缴国库。

    据红星新闻报导,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高女与王男原是夫妻,后于2024年5月登记离婚。王男与樊女添加了微信好友,双方频繁联系还互相暧昧称呼、互道晚安、发送表情及「520」、「1314」的红包等等,王男还在未离婚时向樊女转款共计138.4万余元,高女获悉后以这些款项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向法院诉请加利息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樊女虽辩称是性工作者,此款项为王男支付的服务费,但她与王男一年多时间保持频繁、暧昧沟通联系,聊天包含许多诸如想你、宝贝等内容,明显超越樊女所称关系的界限,认定王男有悖于夫妻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的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樊女应返还高女111.8万余元。

    樊女不服上诉。二审期间,樊女提交与王男的通话录音12段,证明与王男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二审法院认为,王男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多次提及樊女和其他嫖客睡觉、被男人包养及不耽误樊女挣钱等话题,可见王男清楚知道樊女是性工作者;其次,樊女一直处于被动迎合,包括按王男要求称其为「老公」,以及在王男责骂后不反击,可见二人更接近服务关系;再次,王男向其转帐每笔或每日金额至少在5000元以上,符合樊女主张的服务价格。据此认定王男与樊女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案涉款项中除一审判决认定的购买二手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剩余款项均是嫖资。

    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王男与樊女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樊女的上诉请求成立,驳回高女的诉讼请求。

    对此,有网民评论:「法官厉害,二审让失足女『自白』了,这下138万直接充公,还要处罚」,「孩子和老婆最惨」,「完了,以后给小三的非特殊金额的钱也有打水漂的风险了」,「上诉,还把自己送进去了」,「法院牛」,「明抢了这是」,「只有原配受伤的世界达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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