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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烈犬咬死人 狗主辩称:是被狗咬死的…我没罪

    河南一烈犬咬死人 ,狗主人在法庭上辩称:「人是被狗咬死的,我没罪!」,最后法院判狗主人过失致死,被处有期徒刑刑6年半。(图/取自搜狐新闻网)

    据环球网报导,河南早前发生一烈犬咬死人事件 ,但狗主人在法庭上辩称:「人是被狗咬死的,我没罪!」最后法院判狗主人过失致死,处有期徒刑刑6年半。据悉,这只烈犬先前就曾多次咬伤人,中国网友因此呼吁完善养犬法规。

    报导称,事发在河南平顶山市,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了三只大型烈犬,虽然饲养期间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某日,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

    警方经现场勘查,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

    平顶山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从笼中逃脱,很容易发生伤人危险,且案发前,高某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

    高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现实危险,只是根据以往犬只仅仅发生扑倒、咬伤他人赔钱了事的经验,以为都只是小事,未引起足够重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被告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法官表示,公民有养犬的自由,同时也应兼顾社会公德,避免噪音干扰、污染环境、甚至惊人或伤人事件。依法文明养犬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需负民事侵权责任。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分。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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