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黄姓女子是某连锁瑜珈健身馆的会员,去年底不满教练吴姓男子「贴太近」涉嫌性骚扰提出申诉,却不满对方不道歉,在经理等人面前朝吴男吐口水,吴姓教练认遭妨害名誉提告。士林地检署侦结起诉,士林地院日前判决,认黄女犯公然侮辱罪「强暴侮辱」,处拘役40日。可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黄女不满有氧教练吴男去年9月26日的杠铃有氧课程教学方式,认为对方伸出咸猪手「贴太近」向健身馆申诉,去年10月4日晚上8点多,黄女在多数人得共见共闻的经理办公室内,当着刘姓经理、吕姓主任的面前,向吴姓教练的脸部喷吐口水。
吴姓教练表示,事发当天下课后,在办公室跟经理、主任、黄女一起看监视器,黄女看完后一直说「没有经过她同意就碰她」,他解释,不可能为了她一个人暂停音乐,且指导其他学员时,没人觉得被骚扰,主管也认为教学没问题,就没有道歉,谈判破裂黄女要开门离开,冷不防的回头对他左脸吐了一口口水。
吕姓主任庭上证称,沟通当下,吴姓教练表示他的动作是教学所需,避免会员受伤,且没有触碰到隐私部位,所以不愿意道歉,但黄女听完不悦要离开,突然转头向吴姓教练吐口水,「我有看到口水滴到地上,但没看到有没有吐到吴男脸上」。
刘姓经理作证说,黄女到办公室说想客诉吴姓教练,当时是希望吴姓教练可以评估自己的上课状况,若认为有问题就道歉,但若没问题可以不道歉,最后结论是不道歉,之后黄女就吐口水离开,「黄女有动作,有声音,但不确定是否有口水出来,但吴姓教练有撇头」。
法官勘验监视器画面,认定吴姓教练若脸部突遭液体喷溅,闪避动作与事实相符,而黄女庭上坚决否认吐口水是「强暴侮辱」,辩称「我叫对方道歉,但对方不道歉」、「我有吐口水,但没有口水喷溅」等语,显然不足采信。
尽管经理办公室是在室内,但当时除了吴姓教练和黄女,还有刘姓经理、吕姓主任在场,属于多数人得共见共闻之状态,已达到公然程度,法官认定黄女涉犯强暴侮辱罪,判处拘役40日。若易科罚金,以1000元(约33美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