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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血铅案检测结果悬殊 检测机构是犯罪吗(图)

    据凤凰卫视报道,近日,针对甘肃天水幼儿园儿童血铅异常事件,凤凰记者采访法律与食品安全领域专家,聚焦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与监管漏洞,并就如何建立安全检测机制、加强源头预防等问题作出权威解读。

    律师认为,幼儿园作为当事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主管部门若未履职审批、巡查,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家长可在刑案基础上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主张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天水血铅超标案检测结果悬殊,检测机构涉嫌犯罪吗?

    作者|庄默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2025年7月8日,甘肃天水市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天水市麦积区培心幼儿园幼儿血铅异常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通报显示,截至7月7日晚10时,培心幼儿园251名幼儿已全部检测。根据血铅标准认定,血铅异常233人、正常18人。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朱某琳、李某芳等8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另外2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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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铅超标案中的检测机构

    按照官方通报的内容,如果涉案人员将明确标识不可食用的含铅颜料用于食品制作的行为查证属实,且幼儿血铅异常确系食用以含铅颜料制作的食物所致,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第144条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该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据媒体报道,部分家长反映,天水与西安两地的检测结果相差悬殊。多名家长表示,此前天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口头通知他们孩子的血铅检查结果正常(如33.78ug/L、32.57ug/L),但西安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检测结果却严重超标(如441ug/L、398ug/L),部分差距甚至高达10倍。另有家长反映,孩子并未在天水做过检测,却被天水告知检测结果正常。

    如果上述情况查证属实,天水市相关检测机构提供失实检测报告的行为,是否有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这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第三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罪的主体相同,均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者单位”。那么,天水市相关检测机构是否属于“承担特定职责的中介组织”?

    从当前的媒体报道中,我们并未看到天水检测机构出具的纸质版或电子版检测报告,仅有一张麦积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发给家长的集采统计情况图;家长也反映,天水方面的检测结果多为口头通知。据此无从确切知晓,天水的检测结果具体由哪一机构做出。

    但是,提供血铅检测服务的多为医疗卫生机构,如医院、医学检验中心、疾控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职责,通常不在第229条第一款明文列举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十类职责之列;但“等职责”兜底性规定的存在,仍为承担其他职责的中介组织保留了一定空间。

    故而,血铅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本罪的行为主体,关键就在于:其一,血铅检测机构承担的医疗检测职责,是否与明文列举的十类职责具有等价值性;其二,相关机构能否被认定为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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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的“等职责”解释

    根据刑法的同类解释规则,“等”兜底性条款的涵盖内容,应当与明文列举的事项具有等价值性,达到同等的实质危害性程度。

    刑法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等职责”的涵盖范围,历年都呈现出显著的扩大趋势。最早仅有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四类职责;1997年刑法增加了会计和法律服务两项,并以“等”字兜底;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有六类基础上再次新增四类,包括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其他规范性文件将“等职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地质工程勘测、特种设备检测、机动车检验、公证等职责也被纳入其中。

    或许有观点认为,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下,因此本罪保护的是单一的市场秩序。血铅检测机构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不会扰乱市场秩序,医疗检测职责与明文列举的十项职责不具有同等的实质危害性。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虽存在兜底性规定,但多以经济数额为标准,似乎为上述观点提供了例证。

    但是,若检测机构故意造假或者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无从保障,无疑会降低公众对检测机构的信任度,进而影响其他合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检测机构。如果放任不管,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下,最终会使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秩序受到极大侵害,甚至摧毁整个中介行业的公信力。

    图片来源于网络

    此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造成的损害结果不限于经济损失,本罪的“情节严重”还包括生命健康等对人身法益的侵害。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严重”,第8条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认定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血铅检测机构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掩饰血铅超标的事实,耽误救治,可能会对身体发育尚未健全的儿童产生不可逆的、终身性的伤害,严重损害儿童身体健康。因此,在医疗检测中造假,与在安全评价等关联人身安全领域中造假具有同等的实质危害性,理应纳入“等职责”的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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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铅检测机构是否属于中介组织?

    在法律上,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中介组织的定义纷杂,但其本质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方组织”,对于一部分不宜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事项,交由中介组织承担,以适当弥补政府缺陷和市场缺陷。

    因此,一方面,中介组织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不能成为自由放任的纯粹市场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如果血铅检测是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所做,医学检验中心可以视为一种新型的中介组织。根据2016年《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可以公正地提供第三方医学检验,符合中介组织的本质。

    但如果血铅检测是公立医院或者疾控中心所做,医院进行医疗检测通常属于诊疗行为的范畴,疾控中心的医疗检测则多为履职行为,不具有中介服务的属性,可能就难以被解释为中介组织。从这个意义而言,除具体涉案事实外,天水市联合调查组对于本案中承担血铅检测的机构及其具体属性,还应有更详尽的披露。

    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天水市也曾发生过类似儿童集体铅中毒事件,同样出现了检测结果悬殊的情形。三个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两个显示铅超标,一个却显示未超标,此次又出现同样的前后检测结果相异的情况,可说同样让公众对检测机构的信用产生重大质疑。

    天水幼儿园血铅超标案,迄今不仅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也牵动无数父母的心。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还需更细致的调查和说明。但在这当中,同样不能忽视的是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检测职责的检测机构,肩负着公众信任与社会责任,其应当是真相的“传递者”,而不能沦为谎言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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