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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庆后遗产之争 别演变成互泼大粪的闹剧(组图)

    很多继承纠纷都是因为庶出夺产、嫡出霸产而产生的。前者争取“平等”锱铢必较,后者意难平寸步不让,导致血亲失和、家门不幸的悲剧屡见不鲜。

    撰文丨关不羽

    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的遗产之争引发了各界关注。

    现在是各种消息满天飞,剧情演绎比网剧还精彩。群众吃瓜,倒也无可厚非。但是,不管“剧情”多猎奇,这场纷争终究离不开法、理、情的维度。

    01

    法盲“爱国”是“害国”

    目前相关讨论中,最让人反感的就是扯“爱国”的虎皮,拿原告方宗家三位后人的国籍大做文章。这不是“爱国”,而是败坏国家形象的“害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继承主要依据亲属关系,而非国籍。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等。国籍不影响继承权的行使,只要存在法定亲属关系即可参与继承。

    这一继承原则不仅是现代的法律常识,在古代也是公认的普遍原则,从无争议,在当代也是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更有明确规定,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就是说保护的是“自然人”,而不仅指“中国公民”。

    普法那么多年,竟然还有那么多法盲拿国籍说事儿。难道要给国际社会留下“中国遍地法盲”的负面印象?这才是所谓“抹黑中国”。

    图/图虫创意

    而且,在继承事务上搞“内外有别”,纯属帮倒忙。如果其他国家也按照这种“爱国原则”办,那宗庆后庞大的海外财产也得“肥水不流外人田”地被截留。这真是不怕没队友,就怕猪队友。

    某些网民理直气壮地“支持宗馥莉,因为她是中国籍”,这种站队本身就很可笑,可说是双料法盲。宗馥莉的继承权需要法律支持,而不是舆论支持。

    继承权的本质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属于私权,压根就轮不到舆论站队。宗家的家产怎么分配、怎么用,和吃瓜的群众就没半毛钱关系,可别吃瓜吃成个瓜了。

    这些法律常识性的错误竟然堂而皇之地在网上大面积传播,甚至成了不少网民的“共识”。不得不让人感叹,“国家主义叙事”的长期污染,不但降低了部分国民的认知能力,而且还造成了“降智”的结果。这些降智言论搞得舆论场乌烟瘴气的,有损国家形象,着实让人感到痛心。

    宗馥莉的继承权不需要网民支持,而是需要法律支持。

    目前对她最有利的就是宗庆后的遗嘱。根据法律原则,遗嘱继承高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应该按照遗嘱来执行,把遗产分配给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法定继承只有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合法的时候才会被运用。

    ▲宗馥莉和宗庆后(图/CFP)

    通俗地说,就是“遗嘱最大”。只要宗庆后的遗嘱合法有效,宗馥莉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其他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无权索取宗庆后的遗产。只有推翻宗庆后遗嘱的合法性,其他子女才能以继承人身份,平等参与遗产分配。

    目前,原告方对遗嘱的质疑是见证人只有娃哈哈集团的高管,没有宗家人。但是法律并未对见证人的身份有这方面的规定,原告方的质疑并不能挑战遗嘱的合法性。

    所以,这场诉讼主要的焦点是原告方所称的“2003年宗庆后指示下属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信托”,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可能会比较复杂。

    首先,这个信托资产是否属于遗产,也就是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和遗嘱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因为信托资产是宗庆后生前就设立的,而信托资产一旦设立就不再是宗庆后名下的资产,而是独立资产。从设立时间看,这是生前的财产分割处置。产权属性上也从宗庆后的个人财产剥离。

    所以,除非有其他因素,比如信托设立条件中另有规定、这份资产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资产,否则就不属于宗庆后的遗产。也就是说,该信托资产不属于宗庆后遗嘱中的“境外资产由独女继承”。

    其次,还有该信托资产的管理权,即宗馥莉对该信托资产的资金调度使用是否合法。其中牵涉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也没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公开信息,目前难以判断。(具体分析,可参看上一篇《宗庆后家族遗产纷争,不是单纯的家务事》)

    总之,这场遗产纠纷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司法,而不是舆论。

    在司法程序中如何妥善解决这样庞大的遗产纠纷,是对法治的重要考验。舆论应该关注,但不要越位帮倒忙。同时,诉讼双方也应该对“舆论支持”敬而远之,别把这场诉讼变成了互泼大粪的闹剧。既是对司法专业性的尊重,也是对逝者的尊重。

    02

    法律之外,还有情理

    不可否认,今天宗家的种种纷争,都源于宗庆后复杂的婚姻感情生活,他对现在血亲失和的局面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为了避免目前的尴尬,他生前也是颇费了些心思做了准备,才会早早对个人财产进行了大规模的分割处置。

    法律之外,还有情理。

    这场遗产纠纷涉及到“庶出”和“嫡出”之间的继承权平等原则,也就是舆论场上的“嫡女党”、“大婆党”和支持“非婚生子女同等继承权”之间的争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原告方提出三位原告的母亲杜建英和宗庆后存在婚姻关系。另有网传信息称两人2005年在美国办过证。因此,三位原告到底是不是“非婚生子女”,还须司法认定。

    假设他们的确是“非婚生子女”,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他们和宗馥莉同属继承人。而且,这次诉讼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涉及到三位原告的法定顺位继承人。所以,“嫡庶之争”目前和诉讼没有多少直接关系。

    ▲娃哈哈老总部大楼(图/CFP)

    不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的法律原则确有可议之处。这虽然很符合现代司法“进步主义”的平等观,哪怕是在司法领域很保守的日本,也在20世纪80年代采用了这一平等原则。此前日本民法在继承制度上对“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采取降格处理,仅为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

    然而,这一“司法进步”真的合理吗?从法律原则上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未能体现法律保护合法婚姻的原则。实际上公权力为违反婚姻关系的行为后果背书,这是对合法配偶及其子女的二次伤害。

    更为重要的是,强行规定抹杀婚生和非婚生区别的平等,也不符合习俗和伦理的一般认知,有违情理。

    有违情理的立法,不但不能起到消弭矛盾的作用,反而激化了矛盾。很多继承纠纷都是因为庶出夺产、嫡出霸产而产生的。前者争取“平等”锱铢必较,后者意难平寸步不让,导致血亲失和、家门不幸的悲剧屡见不鲜。这并不是成功的司法实践。

    与其强求平等,不如对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做出更符合情理的调整。

    03

    结语:和为贵

    尽管这和目前的诉讼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情理和法律的关系还是应该予以充分考虑的。原告方试图推翻宗庆后遗嘱的做法,是否明智?宗馥莉能否妥善处理汇丰信托的事务,给异母弟妹留块“自留地”?既是法律问题,更是情理问题。

    法律要讲原则,道理要讲足。血缘关系是亲情,情理的余地也要留足。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却不见得是最佳手段。

    家事还是以和为贵,何况,还涉及到偌大的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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