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党宾州联邦参议员费特曼(John Fetterman)与共和党北达科他州联邦参议员克雷默(Kevin Cramer)共同提案规定,与消费者面对面做生意的店家必须接受现金支付。费特曼在新闻稿指出:「道理很简单,在美国做生意,就应该收美金。」克雷默则在新闻稿表示,虽然某些商家坚持只接受电子付款,「现金在美国仍是法定货币。」
费特曼与克雷默提出的「付款选择法」(Payment Choice Act)内容写道,在实体商店贩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店家,对於单笔金额500元以下交易,必须接受消费者现金支付;结帐时商家如果提供设备,让消费者将现金转为预付卡(prepaid cards)且不加收任何费用,则属于例外状况。
提案条款写道,销售系统故障或商家暂时没有足够现金为客户找零,也都在例外状况之列。
福斯新闻网21日报导,提案内容并未强制规定商家要收大额面钞。法案条款写道,从法案生效起的五年期间,商家不一定要接受面额50元以上的现金或任何大额面钞。
克雷默在新闻稿表示,商家强迫要求以信用卡、签帐卡(debit cards)支付,或对现金支付商品订定较高价格,等于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美国人民应该有权选择刷卡或付现,而且是由消费者自己做决定」。